專利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但是,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先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且申請人聲明放棄該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可以授予發明專利權。 根據上述規定,同樣的發明創造可以同日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這樣做有什么好處呢? 一、保證申請人盡早獲得專利授權、取得專利證書。 我們知道,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是不需要進行實質審查的,故一般情況下要比發明專利申請較早獲得授權。申請人同時申請實用新型和發明專利的情況下,一般實用新型申請會較早獲得專利授權,這樣可以保證申請人盡早獲得專利證書,盡量縮短獲得專利權的時間,以便申請人辦理有關項目交易、宣傳推廣、資質認證、侵權維權等事宜。 二、盡量延長申請人專利受保護的時間、提高專利的穩定性和權威性。 我們知道,實用新型專利權保護期限是10年,發明專利權保護期限是20年,同時申請實用新型和發明專利,如果實用新型專利先獲得授權,則申請人取得了10年的保護期限,如果發明專利也獲得授權,則申請人可以放棄之前的實用新型專利而獲得發明專利授權,這樣,同一個發明創造則延長至20年保護期限。 而且,由于發明專利經過了實質審查,其穩定性及權威性較實用新型專利都有很大提高,可以有效保護申請人的發明成果。 三、可以同時達到單獨申請實用新型和發明專利的目的并可彌補單獨申請的缺陷。 單獨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好處是不需經過實質審查,審查周期短并將較早或較容易獲得授權,有利于配合申請人的一些認證、交易、宣傳等安排。缺點是實用新型專利因未經實質審查,穩定性較差,容易被無效,且保護期較短。 單獨申請發明專利,好處是一旦獲得授權,則專利穩定性較好,且保護期較長。缺陷是,發明專利申請需要經過實質審查,且審查較為嚴格,不能獲得專利授權的風險要比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大的多,且申請周期較長,具有很多不確定性,不利于企業對于專利利用的安排。 同時申請實用新型和發明專利正好可以采兩者之長、避兩者之短,是申請人較好的一個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