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在初審階段,申請人如何對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
修改的方式涉及到申請人在實施修改行為時具體應該如何操作的問題,修改方式不恰當,也會影響修改行為的有效性。
1992年修改《專利法》補充了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原則, 1992年的《專利法實施細則》在第五十二條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說明書或者權利要求書的修改部分,除個別文字修改或者增刪外,應當按照規定格式提交替換頁。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圖片或者照片的修改,應當按照規定提交替換頁。該規定在以后的歷次法律修改中都沒有修改。
不同的申請文件往往有不同的修改方式,下面按照產品名稱、圖片或者照片、簡要說明分別進行介紹。
(1)產品名稱
對于紙件申請,由于答復補正通知書必須包括“補正書”文件,申請人可在“補正書”中直接寫明修改前后的內容,也可以在補正書之外再提交“請求書”替換頁,在相應欄內寫明修改后的產品名稱。
對于電子申請,則沒有必要再提交請求書替換頁,因為電子申請中無按頁替換的概念,申請人在補正內容中寫明對產品名稱的修改就可以了。
(2)圖片或者照片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二條對于外觀設計的修改方式僅規定了圖片或者照片的情況,即應按照規定提交替換頁。
但隨著電子申請方式的普及,實踐中的修改方式已經發生了變化。在電子申請系統里,對于外觀設計的圖片來說,已經沒有傳統“頁”的概念,每幅視圖就是一個單獨的圖形文件,申請人修改某幅視圖僅需重新提交該圖形文件即可。即使對于紙件申請,在其進入專利局的電子審批系統之前,會經過代碼化的處理,審查員處理的是經過代碼化的單個圖形文件,原始的以“頁”的形式呈現的文本僅用來備查。因此,對于紙件申請,也沒有必要再提交替換頁,需要修改哪幅圖就重新提交該圖即可,但需要在補正書中明確修改的是哪幅視圖。
(3)簡要說明
實施細則雖然沒有規定簡要說明的修改方式,實踐中,一般都是提交替換頁或者替換文件。